繼環評法環評委員高同質性,都是環境工程背景,不反駁、不討論、不直播爭議後,攸關台灣永續發展的「國土計畫法」,廿日行政院會通過修正草案,第十五條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得不受各級國土計畫限制變更土地使用。從李應元到張子敬,台灣環境政策大開倒車,人民早該看清環保署只是行政一體的螺絲釘,是護航開發的打手,而不是環境的守護者。
我們不會忘記:當二○一六年為兌現非核家園政治支票,確立二○二五年八十%化石燃料的高碳經濟走向時,環保署立刻呼應,將溫管法束之高閣;一八年三月詹副署長響應賴前行政院長「乾淨的煤」愚民言論,不顧深澳電廠對當地海洋生態與北部空氣汙染危害,投下通過海洋環評的關鍵一票;中油在觀塘建設天然氣第三接收站,採用會讓周邊生物滅絕的填海造陸方案,仍通過環評;在中火爭議上,環保署已成台電宣傳處;今年初審查爭議逾廿年的淡北道路案,閉門會議竟十分鐘就通過;台中火力發電廠新建燃氣機組案,環團要「借」三分鐘發言,現場為此僵持一小時;彰濱事業廢棄物處理場和二林精機產業園區兩案,主席都要求環團不准直播。
這次如不是環團朋友努力不懈長期參與環評程序,我們不會知道原來環評旁聽對環保署來說,只是對人民的「恩賜」,想給就給,想收就收,對於民間發言本來也是「參考」而已,現在乾脆限制發言,又奈他何?
有人說,環評否決權是把尚方寶劍,然而環評委員選任權集中署長一人,同時又沒任何公民參與監督機制,這把權力的劍,不但不能保護環境,反而把山川大地砍得遍體鱗傷。環評通過率從一六年不到七成,到現在已升到九成,政治顯然凌駕專業,這樣的環評有何意義?
環評法走過廿五個年頭,現在越來越像橡皮圖章,台灣環評制度已到思考是否保留環保署否決權的十字路口。從長遠目標看,我們同意台灣環評制度要朝取消環保署否決權方向改革,如此才能讓環境因素考量成為政府機構決策的日常。
當環評成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之一,我們更需要一個站在「環境守護本位」的機關,從「環境承載力」角度,對開發單位的環境影響說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准否決策、開發案執行過程的報告書等,從專業角度做評價、建議。同時民眾參與機制也要更完善,包括仿效美國,將開發案登錄/公開、並修訂資訊法制,建立更完善意見參與管道。
希臘詩人Archilochus說過:狐狸知道很多事,刺蝟只知道一件大事。不管環評制度何時調整,希望環保署,是專注於環境保護的刺蝟,而不是多有盤算的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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