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島核事》為何犧牲?為核犧牲?核廢料的犧牲體系

 錄自春山出版;文:王舜薇、崔愫欣

編按:《海島核事》由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與春山出版社總編輯莊瑞琳共同策劃,完整紀錄台灣「反核史」。本文摘自第四章〈核廢何去何從?〉,爬梳核廢料難題,指出核廢料處置上常出現的「犧牲體系」,並回頭檢視台灣自身,闡述蘭嶼核廢儲存場面臨的爭議

核廢料。此為資料照,翻拍於2012年「核電.歸零」反核遊行現場。圖片來源:台灣環境資訊協會 提供

福島核災過後的第三年,在福島出身成長的東京大學哲學系教授高橋哲哉,對自己的家鄉懷有強烈的愧疚感。為什麼在知道蘇聯車諾比事件、日本東海村JCO事故等的慘痛教訓下,還讓自己的故鄉去背負如此重大的風險,而自己卻在東京悠哉地享受著福島核電廠所供給的電力呢?他以被犧牲者、得利者雙重身分,縝密省思後寫下《犧牲的體系:福島.沖繩》。

他從福島核電廠與沖繩的美軍基地談起,反省日本核工體系與國家機器、民間社會、受核影響地區之間的關係。為什麼是以福島與沖繩作為思考的起點呢?高橋哲哉認為,這兩個地方正代表在戰後日本被編入國家體制內的兩個犧牲體系,福島的核能事故,曝露出在推展核能政策中所潛藏的「犧牲」;而沖繩普天間的美軍基地問題,則凸顯關於日美安保機制中的「犧牲」。

書中將核能產業喻為「犧牲的體系」,他認為日本使用核能科技之後,對社會造成了四重犧牲,這四重犧牲過往被國家的「絕對安全神話」所包裹而難以得見,但福島核災的發生卻使犧牲的體系昭然若揭。他指出這四重犧牲包括:發生嚴重事故的犧牲,受曝勞工的犧牲,採掘鈾礦伴隨的受輻射曝曬的勞動與環境汙染問題,核廢料造成的犧牲。核電是若沒有這些犧牲就無法運作的體系,而這種將某些人的利益建築在其他人的犧牲之上的「犧牲的體系」,無法從現代憲法的人權原則上獲得正當化,更無法在人道倫理上獲得正當化,基於這些理由,他覺得應該盡快廢除核電。

以台灣為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與《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第四條,均明定不可將處置場址設置於高人口密度區。從法律制定就可以看得出來,正是由於核廢料的特殊性,有高度汙染風險,須要與生物圈保持安全隔離。核電廢棄物的毒性與時間尺度,與其他工業廢棄物大不相同,但這也造成核廢料必須放置在偏遠之地的命運。

人口密度高低在處置場址設定條件中備受爭議,問題在於將都市用電量大的代價放在人口密度低的偏鄉,由當地居民承擔廢棄物的風險,甚至影響原地的生活、生態,這種做法是否合乎公平正義?例如台東縣人口數為全國1%,用電比例不到全國的0.5%,全國懼怕的低階核廢建議候選場址卻屢次公告鎖定原住民族所在的達仁鄉南田村,以回饋金換取數百年的輻射汙染權力,用電最少的地區卻得承受全國用電汙染代價,違反城鄉發展正義及族群正義。

在核廢料處置政策中,屢屢將候選場址選定於原住民族生活區域,聲稱當地地質合乎條件,也符合法律「不可放置在高密度人口區」的規定,但這恐淪為輻射種族主義(radioactive racism)之虞。種種看似客觀公平的衡量條件,並未考量地區偏遠、人口密度低的區域,幾乎都是原住民族的生活領域,在此情況下,每一次的選址都有極高機率落在原鄉,使得原住民族只能不斷進行抗爭。

至今台灣尚無找到高階與低階核廢最終處置場的場址,不管高階與低階核廢料,大部分仍存放在核一、核二、核三廠內,少部分放置於蘭嶼貯存場。綜上所述,台灣的核廢料政策也是建立在犧牲的體系上:首先,讓核電廠旁的居民承受兩次犧牲,不但已與核電為鄰40年,核電除役後,還要繼續跟核廢料共存,只要一日找不到最終處置場,共存的時間就會無限延長。

其次,從未使用過核電的蘭嶼,不但是偏遠離島,也是原鄉,加諸其上的是雙重的犧牲與歧視,即使島上一再發動抗爭,也僅能讓核廢料不再增加,即使政府已公開表示蘭嶼只是暫時貯存場,於理於法都應該遷出,但因找不到核廢最終處置場,多年來核廢始終無法遷出蘭嶼,這是核廢難解的結構性問題。

支持繼續發展核電的政治人物,在無法解決核廢料的處置問題前,大談核電廠的延役、重啟,其實一點也不「務實」。現階段核一、核二廠總計有1萬5770束高階核廢料,這些核廢料要何時才能移出仍是未知數。台灣過去過度樂觀看待所謂的「科學方式」處理核廢料,結局就是核電發展40多年來,不但低階核廢料處置場選址處處碰壁,也無法處理高階核廢料,甚至沒有「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的選址法制」。台灣至今尚未有具體可行的核廢政策,核廢料仍然不知何去何從。想要擁抱核電,也該要面對核電的代價。

※ 本文摘自《海島核事》。轉載請洽春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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