藻礁連署破70萬份 環境律師:凸顯環評制度的缺失

 2021/03/18 

〔記者羅綺/台北報導〕藻礁公投連署突破70萬份,今日送交至中選會,然而藻礁爭議尚未落幕,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律師張譽尹指出,藻礁爭議走到公投這一步,凸顯出我國環評制度的缺失,政府應進行改革。

張譽尹表示,中油三接案要蓋在生態敏感的大潭藻礁生態系,不論是生態棲地的保護或是能源轉型的時程規畫,都需要詳細的法定程序,就事實、爭點,提出具體可信的事證,作為溝通與決策的基礎。然而因為法定程序失靈,藻礁爭議才會走到公投這一步。

張譽尹指出,在先前諸多法定程序當中,最大的焦點在於環評審議程序遭到操作,更被譏為「環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107年7月,專案小組建議退回中油三接案,但行政院卻直接下達指令,讓案件翻盤、通過審議;這樣倉促的環評審議,不但無法充份釐清事實爭點,更埋下了藻礁案訴諸公投的遠因。

張譽尹說,我國環評法制欠缺老舊環評退場機制,且缺乏公開透明的環評委員遴選機制,這些制度上的缺失對個案造成的影響,在三接案充份暴露無疑。

他指出,有些開發案通過環評已15、20年,卻始終沒有開發,然而「環境是會變動的」,10幾年前台灣的環境意識尚未覺醒、環境調查不仔細、公眾參與也不高,如此「不合時宜」的環評,卻沒有沒有退場機制。

張譽尹另指出,目前評委員的遴選程序是由環保署公告,再由各界推薦人選,最後遴選名單會由署長圈選,但標準為何,外界不得而知。他認為,環評委員不應由單一個人來選,應組成遴選委員,依照環評委員的專業平均分佈。

環保署綜計處長劉宗勇表示,對於老舊環評退場機制,現行環評法規定,開發單位獲得開發許可後,逾3年沒有動工,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在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且環評法也規定,主管機關發現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開發單位須限期提出因應對策,例如三接G1、G2藻礁區正是因此而避開。

劉宗勇進一步說,根據108年6月推出的新規,環評審查通過的有效期只有10年,最多可以延1次5年,若超過這段時間沒有開發,開發許可就不具效力。

至於環評委員的遴選機制,劉宗勇說,名單是由各界推薦,環保署遴選小組再將候選名單依照適合的領域進行篩選,最後報請主管機關主任委員勾選,而非是由內部直接決定,過程透明公開

藻礁公投連署書交至中選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圖中)指出,藻礁爭議走到公投這一步,凸顯環評制度的缺失,政府應進行改革。(記者羅綺攝)

藻礁公投連署書交至中選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圖中)指出,藻礁爭議走到公投這一步,凸顯環評制度的缺失,政府應進行改革。(記者羅綺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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