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一九八六處露營場,合法者卻不到一成,多年來更無主管機關。行政院三月廿三日拍板由交通部觀光局主責。由於露營地有七成位於非都市土地的農牧、林業用地上,觀光局、內政部地政司正聯手修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面積一公頃以下露營場由觀光局納管,預估全台將有六三四處露營地可望就地合法。
全台露營場以南投縣最多。南投縣府擔憂,就地合法恐造成露營地遍地開花亂象,農牧及林業用地仍以原用途為主,應設定露營設施的使用年限,並建立退場機制。
全台常態性露營人口超過二百萬人,由於露營場涉及土地使用、開發、營業,光是適用法規,從區域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就高達廿項,法規繁瑣,也造成地方政府稽查、業者合法化都難以執行。全台僅一六八處露營場符合相關法令,七五五處違法、七七五處待清查、二八八處無營業;其中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有一四二○處、占七成多。
觀光局近來協助增訂農牧及林業用地,容許設置露營設施的申請程序,一公頃以下的露營場若設在農牧、林業用地上,有營位、管理室、衛生設施,可「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若涉及建築法等,仍要依法辦理。
觀光局解釋,修訂法規是在地方政府總量管制前提下,以低度利用、不開挖整地、變更地貌及可恢復農牧使用原則下管理,基地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一公頃,其中設有固定基礎設施面積,不得超過基地面積的百分之十(約三百坪)。
南投縣府指出,農林地經營露營區,農業與造林是主業,修法應參照農發條例自用原則,地主若有露營使用農委會仍應嚴格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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