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犯罪與多邊環境協議

生態犯罪 (eco-crime)與多邊環境協議 (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美國Stony Brook University王瑜君物理學博士責任編輯
思考問題:
1. 生態犯罪不容易防制的原因為何?
2. 生態犯罪為什麼需要同時考慮環境和經濟的問題?
貿易與環境:多邊環境協定
在國際層次上,與環境和發展有關的治理和管理體制(overnance and management regimes)是聯合國、多邊環境協定以及處理發展、貿易、金融及相關領域的其他管理體制。私人機構、研究與科學部門、社會團體、工會和其他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也是重要因素,他們的個體和集體行為對於是否可以讓環境納入發展主流有關鍵性的影響。由於國際環境治理的嚴重分割結構,如何建立制度上的協調和合作已經變得日益重要。
國際管理體制已經設置了許多處理環境和人類相互關係的組織。其中包括一些關於環境、發展、貿易及可持續發展的知名機構。在每個管理體制下的合作和協調主要是通過一些領導機構完成的,例如在環境方面是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貿易方面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發展方面是聯合國開發計畫署和世界銀行;可持續發展方面是可持續發展委員會(CSD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圖1:這些電池 (4.5-Volt, D, C, AA, AAA, AAAA, A23, 9-Volt, CR2032 and LR44 cells) 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根據《巴塞爾公約》有害廢棄物必須避免跨境運送。(圖片來源:http://en.wikipedia.org/wiki/Basel_convention)
多邊環境協議(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MEAs) 在過去幾十年蓬勃發展。與環境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協議現在已經超過500個,其中323個是區域性的,302 個是在1972 —2000 年初簽訂的。多邊環境協議中最主要的類別是關於海洋環境的,海洋環境多邊環境協定占多邊環境協議總數的40% 以上。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協議數量占第二位,其中包括大多數主要的生物多樣性國際條約,如1973 年制定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 , CITES)和1992 年制定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多邊環境協定只有幾個涉及國際貿易管制,《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和《關於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條約》(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 就是其中的兩個。
圖2: 金絲猴(學名Rhinopithecus)是中國境內瀕臨絕種動物,適用於CITES條約的保護。 (圖片來源:http://tinyurl.com/68abcqw)
非法貿易的挑戰
雖然管制貿易是這兩個公約執行過程中的關鍵任務,但是這兩個多邊環境協議的有效性卻正在受到非法貿易的挑戰,特別是全球日益猖獗的黑市交易。這點也更說明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緊密關係,治本的途徑必須兩個領域一併考量。
滿足《巴塞爾公約》要求的基本標準包括確保遵守相關法規的管制基礎設施和執行人員(合格的政府官員、員警、海關職員、港口和機場職員以及海岸員警),這些人員經過技術培訓,包括有害廢棄物程式與識別方面的技術培訓。然而,人員、培訓及設備的缺乏都影響了相關法規的有效執行。還有其他不利因素,例如工業界對從源頭上適當處理、回收及再使用廢棄物的措施並不夠,針對有害廢棄物非法轉移過程方面也缺乏資訊網路和報警系統。為解決這些問題和不足,《巴塞爾公約》成員國已經編寫一本針對有害廢棄物非法運輸的指導手冊,並正在編寫司法官員使用的指南,而且通過《巴塞爾公約》區域中心給發展中國家相關官員進行培訓。
圖3:全球廢棄物運輸示意圖。 (圖片來源:《全球環境展望 4》(GEO4)p. 380)
利潤的誘因和法律的漏洞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估計,現在國際上非法野生動植物貿易的年收入達到了50 億~80 億美元。雖然現在對野生動植物貿易的管理(特別是通過許可證、執照及配額管理)在許多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只要有較高的消費需求、巨大的利潤及較低的風險,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以及隨之產生的黑市)就會繼續存在。另外,《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本身存在一些漏洞,而這些給黑市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機。這樣的漏洞包括:如果與《巴塞爾公約》非締約方的進行貿易,那麼法律就無法管轄:還有,如果可以證明打獵馴養動物是作為一種運動的話,那麼也可以享受豁免權。
此外,基本的態度和理念也是關鍵點。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常常被當成一個簡單的環境問題而已,因此降低了這個問題在國家立法及議事日程中的重要性。或者此議題被視為是附屬於安全和經濟問題,也導致了對這個問題投入的財力和精力不夠。如果想要從根本防止生態犯罪,必須採取更有力的國際管制、在各個層次上的有效管理執行結構。最重要的是,國際社會對永續發展的重視和持續的投入。
參考資料:1.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全球環境展望 4》(GEO4)第8章(http://www.unep.org/geo/GEO4/report/GEO-4_Report_Full_CH.pdf
2. CITES 官方網站:(http://www.cites.org/
3. 中文維基百科: 巴塞爾公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7%B4%E5%A1%9E%E7%88%BE%E5%85%AC%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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