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高一第二冊L14都市規模與都市問題補充之七

以下文章摘錄自
04-1.近代台灣都市的發展與課題by 1995030, 2010-07-25
https://lms.ctl.cyut.edu.tw/course.php?courseID=13912&f=news_show&newsID=540524

一、台灣地區的都市發展歷程
(一)第一階段
自17世紀初至1985年(日據前期),其間歷經荷蘭及西班牙殖民期間,以及其後的明鄭及清朝等四個時期。本階段的台灣都市特徵仍屬於農業社會,都市地區的功能,主要為行政管理及提供農業生產岸交易的場所,規模不大,而都市人口也僅占台灣地區總人口的12%左右。當時的都市問題並不顯著,有關都市發展的計畫也極為少見。但明鄭時期對台南府城的建設,以及清末劉銘傳治台北府等事,則視為台灣地區都市有建設計畫之濫殤。
本時期聚居5,000人以上的都市中,如依其功能分類可整理如下:
1.    政府所在地:如台南、嘉義、新竹、彰化、宜蘭、鳳山。
2.    商業中心:艋舺、鹿港。
3.    地力交易中心: 如朴子腳、北港、鹽水港、北斗及東港。
4.    工業中心:大稻埕。
 
(二)第二階段
1895~1945年(日據時期),本階段為日據時期。日本政府陸續積極開闢港口、公路、鐵路等文通設施,並推動設立糖廠及開發森林及礦藏等經濟計畫,因而促成許多新、舊市鎮的進一步發展。
本階段的都市人口已成長至總人口數的30%,而主要的都市發展特徵如下:
  • 以交通及產業政策引導都市的發展。
  • 開始計畫性的引導及控制都市發展。 
 
(三)第三階段
自1945年迄今(台灣光復後),本階段起台灣地區的社會及經濟結構產生明顯的變化,其中受台灣光復及1949年大陸失守,人量人口湧入台灣的影響,促使人口迅速增加,對台灣地區的產業及人口結構均有顯著的影響。

由於農村可容納的就業人口有限,以及大陸政治管理中心轉移至台灣的結果,均促使都市地區的工商業迅速發展。而新湧入的大陸移民,也成為都市人口迅速成長的主要來源:民國41年時期,都市人口的比例,已成長至47.6%,5萬人以上的都市地區共12處,及至民國66,都市人口比例又遞增至66.9%,5萬人以上的都市已高達66處。
 
 
二、都市發展面臨的課題
自工業革命以來,各國都市化的現象加速,都市空間規模也不斷擴張,尤其在開發中國家,人口大量湧向都市地區,但由於經濟發展及各項公共設施的投資建設,遠不及人口的成長,進而造成許多嚴重的都市問題,台灣地區亦然。常見的課題可分述如下:
 
(一)自然資源供給不足都市環境必須依賴大自然提供各項資源,其中除了空間資源之外,諸如水、空氣…等,均有其供給的極限。因此,在都市人口不斷成長之際,也勢將造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的現象,而影響都市生活品質。
(二)住宅問題由於土地資源有限,隨著都市人口的急速擴張,住宅用地卻無法隨之增加,以致造成土地價格昂貴,住宅價格也隨之快速上漲,並遠超過一般家庭的支付水準。此外,由於住宅的生產流程,在法令、市場等條件的限制下,均不如人口成長之快速,也可能因而導致住宅供給不足或供需不平衡。
(三)社會問題由於人口數量及人口密度不斷增加,除了空間資源愈形不足之外,往往會衍生更複雜且多樣的社會問題,如犯罪、人際關係疏離、貧窮及各種畸形社會現象。
(四)地價上漲都市中的各種用地,因人口成長造成需求不斷擴張,在供給無法相對成長的情況下,形成地價不斷上漲。除了將造成住宅價格的日漸昂貴之外,各種公共設施以及工商行業的經營成本也不斷上昇,凡此,都將直接或間接導致都市生活成本的提高。
(五)環境污染及公害由於都市地區的人口規模及活動強度,遠高於鄉村地區,在自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都市地區的環境容受力(Capacity),已無法消化人類大量產生的污水、廢氣、垃圾、噪音等各種污染源,進而造成嚴重的都市環境污染。
 
 
04-2.台灣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之發展歷程 
第一階段:個別市鎮計畫之階段

自光復後至民國53年(1964)8月。計畫主要引用日據時期1936年所頒行之『台灣都市計畫令』及其施行細則,以規劃及管制台灣市地發展。此階段的土地利用規劃僅著重在個別市鎮土地之規劃與消極管制,尚未建立區域土地整體規劃利用之體制。
P.S.我國雖於民國28年(1939)頒定「都市計畫法」,但條文規定簡略,無法因應台灣發展規劃管制所需,故均未採用。
第二階段:都市計畫中明訂區域計畫屬都市計畫之階段
自民國53年(1964)9月至民國62年(1973)9月;民國53年(1964)9月1日政府修正公布「都市計畫法」(依原民國28年之都市計畫法)。明訂都市計畫種類包括: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及區域計畫。增訂區域計畫為都市計畫之一種。
第三階段: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分別立法,且區域計畫為都市計畫之上位指導計畫之階段
自民國62年(1973)9月至民國68年(1979)4月;民國62年(1973)9月修正「都市計畫法」刪除都市計畫包括區域計畫之條文,並於民國63年(1974)1月31日公佈施行「區域計畫法」。在體制上,區域計畫為都市計畫之上位計畫。
第四階段: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指導系統之階段
自民國68年(1979)至民國76年(1987);民國68年(1979)「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經行政院核定實施,為台灣地區之最高位階之指導計畫(仿日韓之體制)。
第五階段:台灣地區綜合開發計畫-區域計畫-縣市綜合發展計畫-都市計畫指導系統之階段
自民國76年(1987)至今;民國76年(1987)內政部發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實施要點」,積極推動「縣市綜合發展計畫」為區域計畫之下與都市計畫之上的縣市綜合政策指導性計畫。
第六階段: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功能性區域計畫)-縣市綜合發展-(都市計畫)
在民國85年(1996)行政院經建會提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並經行政院85.11.18 台內字第40822 號函准予備查。本階段則是擬將現行計畫體系予以調整,將綜合性的國土規劃體系調整為「國土綜合開發計畫」與「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兩級,並將區域計畫轉變成為依特定目的制定及執行之功能性計畫。
此階段因相關法令均未完成立法程序,故在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部分,仍依循現有法定計畫進行相關的開發管制依據。
 
第七階段:全國國土計畫-都會區域計畫(特定區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
在民國96年(2007)行政院經建會因應臺灣地區土地經由區域計畫、都市計畫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體系進行土地使用管制,衍生下列問題:
(一)未將海岸及海域予以宣示,未能突顯海洋國家特色。
(二)全國及縣(市)土地未作使用整體規劃,欠缺宏觀願景。
(三)未能落實國土保育與保安,造成環境破壞。
(四)水、土、林業務未能整合,缺乏有效管理。
(五)重要農業生產環境未能確保完整,影響農業經營管理。
(六)城鄉地區未能有秩序發展,公共設施缺乏配套規劃。
(七)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許可缺乏計畫指導。
(八)都會區域重大基礎建設缺乏協調機制,影響國際競爭力。
(九)對於發展緩慢及具特殊課題之特定區域,亟待加強規劃。
(十)部門計畫缺乏國土計畫指導,造成無效率之投資。
 

內政部參酌先進國家之經驗與作法,並諮詢總統府國土保育及開發諮詢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國土資源組、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及專家學者等意見,擬具「國土計畫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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