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東沙灰區探油 我可引外資抗衡

中國大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日前在東沙附近海域實施探勘活動,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要求中國大陸應說明清楚。記者張議晨/翻攝

中國大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日前在東沙附近海域實施探勘活動,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要求中國大陸應說明清楚。記者張議晨/翻攝
 

美國國防智庫「詹姆士敦基金會」研究報告近日揭露:中國的國有公司中國海洋石油,在東沙專屬經區海域內建造鑽油設施,部署至少十二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油氣探勘與開採裝置,包括:七座「鑽井平台結構」,部分為固定式「導管架」、三艘浮式生產儲卸油裝置及兩座「半潛式鑽井平台」,部分設施之存在甚至已達五年之久。

令人不安的是,因我國擁有東沙島主權,得主張並享有兩百浬專屬經濟區以及大陸礁層,縱未公布專屬經濟海域外界線,無礙於我國有此權益,此等設施距離東沙群島最近者僅約五十四浬,是以確實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但另一方面,上述中國油氣探勘設施,同樣全部在中國沿岸兩百浬內;換言之,此海域是尚未劃界的重疊海域,中國同樣享有探勘與開發油氣資源的「主權權利」。


檢視《海洋法公約》,於在判斷沿海國在重疊水域主權權利的專屬性時,未必能總是得出肯定之結論。理由在於,當有複數國家皆有權對特定水域主張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時,依據《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及第八十三條之目的與宗旨,各聲索方應盡最大努力劃界或為臨時安排;在此海域劃界確立之前,各聲索方於此水域的主權權利,未必會因他方的單方行為而遭到侵害。

若進一步綜合檢視《海洋法公約》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三條及其他條文,則各聲索方仍有義務:不加劇或升高爭議緊張情勢、不造成他方無從恢復之損害、適當顧及他方的權益、不濫用權利。考量到中國單方面在爭議水域,以行使專屬權利之姿態,遂行石油探勘開採之行為,試圖製造其為唯一有此權利之國家,此等行為顯然違背中國作為《海洋法公約》締約方應善盡之義務,但能否即此認定中國此一行為是國際不法行為,或將不免爭議。

最後,不論我國有無實際執法能量,在面對中國已然存在爭端海域的油氣探勘與開採設施,因為該行為應是國際法違法性仍有爭議的灰區行為,是以國際法上我國恐應避免強制執法行為,若貿然採取強烈執法作為,必然有升高武裝對立情勢之虞,並非良策。

至於如何因應?除外交積極抗議與在周遭水域強化監控與執行能量外,我國應盡速思考引入外資在周遭海域進行油田或其他資源的開採,若能順遂執行,則因:一、若外國石油公司接受我國之授權與要求,則能強化我國在此重疊海域海洋權益主張之正當性;二、使第三國對此水域有介入之利益與正當性;三、可以藉此維持系爭海域之爭端性,如此或可最大程度地降低中國目前「灰區行為」對我國在該海域權益之負面影響,維護我國東沙周邊海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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