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院昨天公布的《國土計畫法》草案內容,全國土地畫分為國土保育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城鄉發展地區和海洋資源地區。國土保育地區指依據環境敏感特性,就生態、文化與自然景觀、水資源、天然災害及其他資源保育等型態分類,並依保育標的重要程度分級,必須優先畫設。
草案通過 國保區土地須公有
草案內容指出,針對國土保育地區內環境劣化地區擬訂復育計畫,必要時得禁止開發、使用、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行政院官員指出,《國土計畫法》通過後,中央及地方政府劃設國土保育區範圍,將對當地現行合法業者造成衝擊,包括溫泉區、遊樂區業者及建商,都可能受影響。
據了解,這兩年在颱風中連番遭重創的廬山溫泉區,經濟部曾多次與業者商討遷移的可能性,將是《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後,首當其衝的強制遷離個案;沿海養殖業者也將受影響。
違規開發 罰一至五百萬判刑
根據草案,在許可地區以外擅自開發、在環境劣化地區從事開發或使用者,將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若釀成災害,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國土保育區內的原住民土地,草案規定,除非有安全堪虞或造法濫建,並經過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外,不得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上述的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需有安置計畫配套。
危險地區 限制居住強制遷離
據立法時程規畫,草案立法通過後,中央在兩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再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兩年。但過去依區域計畫編定的合法使用土地、建築物和設施,若與新法公佈之土地管制內容不符,則在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後,仍有兩年緩衝期。【取自中時電子報】200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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