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文化遺產的緣起

1959年,埃及政府打算修建亞斯文大壩,可能會淹沒尼羅河谷里的珍貴古迹,比如阿布辛貝神殿。196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努比亞行動計劃」,阿布辛貝神殿和菲萊神殿等古迹被仔細地分解,然後運到高地,再一塊塊地重組裝起來。

這個保護行動共耗資八千萬美元,其中有四千萬美元是由50多個國家集資的。這次行動被認為非常成功,並且促進了其它類似的保護行動,比如挽救義大利的水城威尼斯、巴基斯坦的摩亨佐-達羅遺址、印度尼西亞的婆羅浮屠等。

之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會同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起草了保護人類文化遺產的協定。

1965年美國倡議將文化和自然聯合起來進行保護。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在1968年也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並於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提交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討論。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編輯] 概述
甄選世界遺產的標準,簡而言之,是真實性與完整性。近年來,世界遺產的概念與實踐不斷在發展。《奈良文件》確認了世界遺產對多元文化的尊重,2000年的《凱恩斯決議》提出新的提名政策並經由《蘇州決議》部分修正後落實執行,以期貫徹世界遺產「全球策略」,追求世界遺產所應具備的全球代表性和平衡性。

世界遺產的選出是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來投票開會決定的,這個委員會於1976年召開第一屆會議,並從那時以後,每年在全球不同的締約國舉行一次正式會議;必要時也會緊急召集臨時會議。選出世界遺產的目的在於呼籲人類珍惜,保護,拯救和重視這些地球上獨特的景點。

世界遺產不只是一種榮譽,或是旅遊金字招牌,更是對遺產保護的鄭重承諾。一項世界遺產在受到天災、人禍時,可以得到全人類的力量協助救災,保存原跡。中國的麗江古城曾由此受益。


[編輯] 提名過程
尋求登記的地域的擔當政府機關候選地推薦·暫定名單提出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評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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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候選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委員會(ICOMOS)現場調查報告 自然地遺產候選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現場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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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判斷登記推薦

在世界遺產委員會最後審議

正式登記

一個國家需要首先對本國有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出一份詳細的目錄。這被稱為預備名單,沒有列入預備名單的遺產不能進行申報。然後該國可以從預備名單中篩選出一處遺產,列入提名表中。世界遺產中心會對如何準備一份詳盡的提名表提供建議和幫助。

提交給世界遺產中心的提名表會被國際古迹遺址理事會和國際自然與自然資源保護聯盟這兩個機構獨立地審核。之後評估報告被送到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將被提名的遺產錄入到《世界遺產名錄》中。有時候,委員會會延期作出結論並要求會員國提供更多的信息,或者決議不予列入,被拒絕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中的提名遺產地將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一處遺產需要滿足以下十個條件之一方可被錄入世界遺產。


[編輯] 登錄基準
提名的遺產必須具有『突出的普世價值』以及至少滿足以下十項基準之一。

1.表現人類創造力的經典之作; 2.在某期間或某種文化圈裡對建築、技術、紀念性藝術、城鎮規劃、景觀設計之發展有巨大影響,促進人類價值的交流; 3.呈現有關現存或者已經消失的文化傳統、文明的獨特或稀有之證據; 4.關於呈現人類歷史重要階段的建築類型,或者建築及技術的組合,或者景觀上的卓越典範; 5.代表某一個或數個文化的人類傳統聚落或土地使用,提供出色的典範-特別是因為難以抗拒的歷史潮流而處於消滅危機的場合; 6.具有顯著普遍價值的事件、活的傳統、理念、信仰、藝術及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連結; 7.代表生命進化的紀錄、重要且持續的地質發展過程、具有意義的地形學或地文學特色等的地球歷史主要發展階段的顯著例子; 8.包含出色的自然美景與美學重要性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9.在陸上、淡水、沿海及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的演化與發展上,代表持續進中的生態學及生物學過程的顯著例子; 10.擁有最重要及顯著的多元性生物自然生態棲息地,包含從保育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符合普世價值的瀕臨絕種動物種。


[編輯] 統計

世界各國擁有的世界遺產數量示意圖截至2008年為止,世界上共有世界遺產878項,其中文化遺產679項,自然遺產174項,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25項。總共有145個締約國擁有世界遺產。[1](說明:有1項位於主權有爭議的耶路撒冷,由約旦代為申請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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