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4日
關乎台灣海洋國家成敗的元素之一,《海洋保育法》(海保法)立法上屆會期功敗垂成,尤其政院版草案始終苦等不到。隨著新任立委上任,行政院2月提出草案版本,並於昨(13)日進入立法院審查。環團與漁民代表也召開記者會,訴求4月22日地球日前通過海保法,實踐台灣海洋國家的目標。
賦予主管機關庇護海洋 再把公民拉進來參與海洋保育
立法院第11屆第一會期內政委員會審查海保法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率先業務報告,並摘要海保法草案立法重點,重申守護海洋的決心。
由行政院提出的海保法草案,共計5章30條,重點包括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整合海洋保護區效能,以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賦予主管機關劃定海洋庇護區、管理海洋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項權限。
不僅賦予海委會在現行的海洋保護區會商有關機關,制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妥善管理保護區,更增設「海洋庇護區」的保護區類型選項。此乃扣合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次締約國大會宣布的「昆明—蒙特婁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Kumming-Montréal global biodiversity framework)」(昆蒙框架),「2030年全球行動目標」第3項,在2030年保護地球上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與海洋區域[1]。
此外也針對海洋遊憩、船舶航行、器具採捕或其他人為活動則訂定限制或禁止事項;並進行相關調查以及實施海洋生態(生物)保育、復育措施。最後則將現行的「海洋保育觀察員」法制化,在船舶、海洋設施、海域工程或周圍從事觀察、監測及蒐集資料任務。
此法也提供用海單位三大保障,包括設立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組成,審議各項海洋庇護區劃定以及公告禁限制行為,兼善權益關係人利益。海洋庇護區朝永續利用、分區管理,而非傳統的保護取向——全面限制利用行為;在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適時開放相容的利用行為,例如經核可從事採捕海洋生物,以及鋪設電纜等海洋工程。
草案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在海洋庇護區劃定之前,已合法取得同意、其他各項經許可或核准之行為,繼續從事至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另「吹哨者條款」獎勵執法人員、民眾、法人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公民訴訟條款」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就主管機關疏於執行者,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此舉也獲民間團體的肯定。
隨後召開的記者會上,環境資訊協會議題中心主任陳姿蓉即指出,院版草案加入「吹哨者條款」及「公民訴訟條款」加強監督力道並保障公民參與,此外,也將海洋保育署設置的海洋保育巡查員寫入草案,訂定相關辦法設置海洋保育觀察員角色,使第一線配置的協力人員於法有據,不但先進也值得肯定。
地球日前完成立法! 環團訴求倒數計時
環保團體與漁民代表記者會中呼籲朝野立委不論是否欲提對案版本,應加速進行,於4月22日地球日前儘速完成海保法的審查與三讀工作。
「海洋保育好,我們才捕得到魚。」身為漁民,雲林縣近沿海作業漁船協進會理事長李平順比常人更期待海洋孕育豐富資產。他本身有膠筏和漁船,為了魚源永續不絕,謹守3海浬外撈捕,雜魚、體長小的魚苗盡量放回海裡。「這個季節不捕午仔魚幼魚,到了明年會長多大!」他以此說明海洋保育和漁業資源養護的關聯性。
他對於海保法抱持樂觀心態,他以戰國時代形容目前台灣海域,航港局、風機業者、漁民等互不相讓,但往往犧牲的是弱者。他支持海保法,也期待能充分且全程參與立法過程。
綠色和平海洋專案主任李于彤表示,台灣素有「生物多樣性之島」美名,光是魚類種類就佔全球近1/10,豐沛的海洋資源,孕育了豐盛的漁業文化,也提供了珍貴的海洋觀光資產。然而,綠色和平多次透過調查與報告,揭露台灣海洋現正面臨漁業資源枯竭、觀光資源衰退、生物多樣性消失等三大問題,優勢流逝成劣勢,認為是缺乏海保法所致。
今(2024)年北半球經歷史上最溫暖2月,揭示氣候挑戰的嚴峻性,也危害海洋生態。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葉于瑄呼籲立法院盡快通過海保法,因為「海洋生態系的保育和氣候行動都禁不起一再拖延」。葉于瑄也支持庇護區劃設需經審議會機制,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關權益關係人共同討論。「尤其是原住民族,在得到透明資訊的情況下參與海洋保育,以確保脆弱群體的權利得到保障並實踐預警原則。」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研究專員施仲平表示,目前的「海洋保護區」仍散落在各機關管轄,且並非以「保育海洋生態」為出發,因此,海洋保育主管機關亟需一部整合各種規範的上位法規,以滿足海洋基本法所賦予的行政使命。
楊瓊瓔委員版本置入國家海洋保育審議會、國家海洋保育綱領
內政委員會現場,幾位關注海保法而發言的委員,聚焦於原住民使用海洋的權益,也表達劃設庇護區後減損用海權益的疑慮,包括漁民撈捕、船舶漁船通行等可行性。
楊瓊瓔等20名立委,以及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名立委,各擬具委員版本的「海保法草案」比政院版本新增8個法條,刪除政院版本第22條海洋庇護區罰則。包括將2030年30%海域列入保護區入法,新增「海洋保育突發事件」、「生態系統途徑」、「累積效應」、「預警原則」、「最佳可得科學資訊原則」等用詞定義。
雖於宗旨除了保育還提到復育,卻未比照政院版將保育定義為「指基於海洋生物多樣性及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海洋生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入法,也未定義復育。
此外,新增條文中也列入召開「國家海洋保育審議會」及訂定「國家海洋保育綱領」,每五年檢討一次。另一新增條文比照《野生動物保育法》設定海洋庇護區審議會,並置入生態系統途徑、海洋永續發展概念,並於另起法條條列海洋庇護區管理計畫內容條目,總計37條。會議宣讀完楊瓊瓔等委員版本後,由主席宣布擇期再議。
註釋
[1]昆蒙框架2030年全球行動目標3、確保和促使到2030年至少30%的陸地、內陸水域、沿海和海洋區域,特別是對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特別重要的區域,通過具有生態代表性、保護區系統和其他有效的基於區域的保護措施至少恢復30%,在適當情況下,承認當地和傳統領土融入更廣泛的景觀、海景和海洋,同時確保在這些地區適當的任何可持續利用完全符合保護成果,承認和尊重原住民人民和地方社區的權利,包括對其傳統領土的權利。(譯本來源:台灣生物多樣性觀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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