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高一第二冊L11高科技知識產業補充資料之四-上市公司如何面對紅色資本家

作者陳櫻琴 | 民報 – 2015年11月1日 上午11:04
近來台灣和中國高科技產業相互入股、策略聯盟、中國挖角台灣人才、高科技主管竊取商業機密等迭有所聞。近日上市公司中石化傳出前高階管理人竊取公司營業秘密,自行成立「合聯化學公司」,還可能進一步到中國建廠,中石化粗估損失近300億元。其次,力成為全球第五大封測廠,由中資紫光集團入股25%,紅色資本冠冕堂皇地進駐台灣晶圓產業。
這些都是上市公司,其後續發展,影響投資人權益至鉅;且高科技產業技術是台灣命脈,凡涉及整體財經安全因素者,政府主管機關宜以「國家安全」的角度介入審查,或調查營業秘密有無私相授受情節,才能防範紅色資本流竄作怪。
中石化是上市公司,原本是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現屬於財團旗下關係企業。其所擁有的石化生產技術,在目前尚屬先進,驚傳其公司高階管理洩漏營業秘密,目前因檢調布線監聽而使案情有所進展。此案若屬個案,則中石化可向竊取營業秘密之高階主管請求損害賠償,且尚有侵害營業秘密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事涉兩岸產業競爭力,在行政管控上,政府自己也要有一套「國家安全審查」流程,才能掌握主場優勢。
台灣對資本進出的管制,愈趨自由和自主。原則上產業購併或入股合作,乃交易行為常見;但若干高科技產業技術及人才外流、引入中國資本等,似不能將所有原因推向中國資本雄厚,而是台灣本身對管制技術和資本進出的危機意識不足。舉例來說,重量級台灣產業集團赴中國合資大尺寸晶圓代工廠,產業及資本主管機關應設下若干門檻以加強管控,而不能藉口投資自由任由資本和技術外流。
九月中傳出前HTC執行長周永明跳槽「數字王國」擔任執行董事;台塑關係企業南亞科總經理高啟全轉業到中國紫光集團。他們是否協助架構中國半導體產業完整的產業鏈等議題,都不是單純「人才跳槽」的議題,而是這些高階人才和技術,到對岸後,形成對台灣的競爭,才值得由行政介入角度予以重視。
雖然在個案中竊取商業機密,涉及違反《營業秘密法》的民刑事責任。但若干跳槽的個案,就媒體掌握謂:原來雇用公司與高階主管已簽訂「競爭禁止條款」或「保守秘密條款」等,對公司方自有保障云云。但亦有原公司託辭人才外流,不會影響公司營運,甚至將來透過此一跳槽的個案,進一步協助兩岸拉近產業合作之樂觀意見。
例如與台塑集團關係密切的高啟全,外界號稱「DRAM教父」。原本台灣的南亞科、華亞科和美光有一定的合約關係,「高啟全跳槽案」發生在中國紫光收購美國美光失敗後,將來其是否為一顆活棋,協助紫光和美國進一步合作,科技界迭有評述意見。
重要高科技產業機密涉及台灣產業命脈,無論其與海內、外的企業有入股、合資、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應可列入國家安全審查的一環。例如中國《反壟斷法》第31條規定,對外資併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即結合),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由於涉及入股、合資、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的企業,多屬上市公司,一旦股東成員和組織結構改變,會影響到經營策略和投資人的利益,不能任由中國挾其雄厚資本買下台灣的技術、人才、工廠。上市公司在管理上更應強調「公司治理」,如同政府治理般,各種資訊必須透明。兩岸的重大技術投資不能一廂情願,審查主管機關也不能託辭「自由市場」而放任不管;政府有必要祭出「國家安全條款」加以事前或事中審查,以符合透明化大眾公司治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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