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瑋群2021/03/07
台南市政府推動陽光電城計畫,太陽光電設置量全國第一,對於全力推動綠能政策的小英政府而言,台南可說是綠色施政典範。但自從砍樹種電、魚塭種電,政府滅農、滅漁的新聞出現後,坊間對於光電等同綠能,綠能等同環保的質疑開始此起彼落。
雖然農委會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收回原本屬於地方政府權限的二公頃到三十公頃農地種電審查權,而二公頃以下的農地變更為綠電設施,雖仍由地方政府審查,但必須為「遭其他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才會允許。乍看之下,滅農、滅漁的爭議已減,但事實上因為開發地面型光電所需大批土地延伸而來的土地問題仍在延燒中,並因為上述政策的修正涉及更多的問題。
以沿海地區漁民而言,將魚塭土地租給光電業者的收入遠大於傳統養殖,沿海地區大筆漁業用地也因此不少綁定在「所謂的光電業者」手中。但事實上,與漁民簽訂土地租賃契約的並非全然是光電業者,實質上掛羊頭從事土地仲介、炒地投機者所在多有,這些業者藉由契約取得大量土地以獲得跟真正從事光電業者的議價機會,並賺取其中的價差。不過因為政府對光電開發使用農地案件加嚴審查,真正從事光電業者在獲利大減下,對於土地的需求大幅降低,造成大筆已經簽訂租賃契約的魚塭用地因需求減少而閒置。
又所謂的光電業者 ,其土地租賃契約多以系統設備開始供電作為租金給付條件,漁民在法律常識不足情形下,鮮少注意到,若光電業者遲不動工,在契約限制下不僅沒有收入,想要取回土地又需面對巨額違約金。更甚者,日後若廠商惡意倒閉或退場,該土地環境的破壞將因土地所有權人是漁民,必須由漁民面對行政裁罰。這些問題對於期待增加收入又可響應政府政策的漁民而言,恐怕是始料未及。
政府順應民意將砍樹、滅漁種電,轉為鼓勵開發「屋頂型光電」以及「魚塭種電」,對於生態環境與農漁永續或許能起到保護的效果,但政策的推動應該多方考量,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徒然浪費政策規劃初衷的美意。
(作者為民間企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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