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東白 2016-08-27
2007年12月環保署的環評審查委員們決議台塑在雲林離島工業區建設的「台塑大煉鋼廠」需要進入「二階環評」之後,台塑嫌扁政府沒展現鼓勵產業投資的誠意、不給他們方便,就決定把鋼鐵廠的設置遷到越南。九年過去了,台塑河靜鋼廠在今年6月終於完成第一期工程,準備點火營運時卻爆發毒物外洩,導致海岸魚群暴斃的難堪醜聞,造成最後台塑廠勒令停工,並被罰五億美元(一百六十二億元)。
相比之下,2013年年底因紀錄片《看見台灣》而引起國人熱議的高雄後勁溪日月光汙染事件,環保局僅能依當時尚未修正的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開處六十萬元的罰鍰註1。至於最近另外一則因為電鍍廠偷排超標廢水造成一名工人致死的案件,按照修正後的同法最高的罰則是三千萬元的罰金和七年刑期註2。當然,電鍍廠盜排超標廢水致死的案件中,因果關係明確,刑事究責、民事賠償都比較容易按照傳統訴訟的思維進行;然而當整條後勁溪都汙染時,所涉及的健康風險和公共危害實在太廣泛,傳統的行政管制和司法究責機制於是陷入失靈。
台塑河靜鋼鐵廠區。
越南模式的隱憂
所以,越南這一次透過和台塑、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調查團隊,釐清汙染事件源頭後,立即採以重罰的做法,是否值得借鏡?恐怕有困難。把這一次事件視為越南政府痛心疾首,終於體認到經濟發展中犧牲的環境成本也必須顧及的話,恐怕是過於樂觀。越南政府一直到了5月中都還對外宣稱大量死魚是藻華發生造成而和工業汙水無關,並大力鎮壓示威者,宣稱「反動分子」藏匿其中進行破壞任務註3;一直到新任總理上台後,態度才大轉變,開始認真追查汙染真相。
不管是否如陰謀論者所言,這是越共內部親美派和親中派勢力消長的結果,還是如某些財經媒體的新自由主義觀點,鉅額罰款增加了日後重工業投資越南的風險,可以看出這確實是越南政府少數因為民怨積累而在公害議題上的讓步。我們實在很難斷定,這樣的決策代表越南政府日後對待工業汙染時所會持的態度。
越南有穩定成長的石油出口業,並且積極發展相對應的煉油業。為了供應不斷成長的工業用電需求,越南政府大量投資興建發電用途的大型水庫,淹沒了大量的原始森林並造成地方居民的用水困難、興建燃煤發電廠,排出危險廢氣影響居民健康;一起又一起的工廠非法盜排廢水事件,則直接威脅許多缺乏自來水系統的社區和農業區的生存。但政府永遠只會在汙染問題出現無法掩蓋的表徵時,才開始祭出聊勝於無的罰單,對於不斷想入駐的工廠他們依舊以各種獎勵和鬆弛的事前評估規範張開雙臂表示歡迎。
在台灣與越南現況之外的選擇?
面對風險、面向廣泛的環境議題,我們既不樂見沒有辦法實質阻卻業者非法汙染的象徵性法規管制,也不願意變成過度仰賴當政者根據政治情勢而做出決策的治理模式(想想那個一直說國光石化一定得做,卻在選前喊停的馬政府)。長期來說,兩者都會繼續縱容汙染發生。
解決之道,似乎是一個國土規畫、環境政策和產業發展三者之間有清楚的整合方針與優先順位的治理方式,以具體落實環境基本法第三條的宗旨:「……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環境保護優先。」對應於這個治理方式的環境運動又會是什麼樣的面貌呢?那必須是一個提出永續發展論述,並不單執著一個個案卻又同時關注所有個案的串聯式運動。反對外人徵地建風車的社區要開始研究社區自主供電和節電的計畫,反對水庫的社區要開始研究社區節水計畫,遭受工業廢氣、廢水汙染的社區要開始研究分區總量管制和相關法案的倡議。確實,上述種種做法許多環團和社區已經開始著手,而環境責任長久以來因為影響空間過於廣泛的問題,能否透過以社區為單元的集體性權利受到侵害的論證方式漸漸構思出解決的方式,也是這一波新型態環運中能夠努力的方向。
註:
註1:《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未修正版本:「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汙)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2015年2月,上開條文中的罰鍰上限增至兩千萬元;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事業廢水需符合公告的放流水標準。(日月光廠偷排廢水至後勁溪 環保局罰60萬勒令停工)
註2:《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犯第三十四條、前條之罪或排放廢(汙)水超過放流水標準,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汙染環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電鍍廠排廢水 毒死下水道工人)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