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為保護水資源,率全國之先,擬定《宜蘭縣抽取水資源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準備課徵工業用水資源特別稅,下午於宜蘭縣地方稅務局舉行政策說明會,說明草案訂定緣由與未來上路後抽取辦法等相關規定,縣內許多大型廠商也到場,對於該草案提出質疑,認為宜蘭水資源豐沛並不會缺水,若開徵恐增加廠商營運成本與營運,根本是「懲罰條款」,盼縣府三思。縣府表示,將匯集各方意見後,草案會做最後修訂,最快於今年3、4月間送交議會審議。
「這不是現在才有的公共議題!」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長劉富美說,《宜蘭縣抽取水資源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草案,於2011年時縣府已關注並舉辦公聽會,但當時因經濟部水利署研擬開徵耗水費,經歷五年,水利署的《耗水費徵收辦法》草案仍未上路,去年有議員提出建議課徵水資源稅,縣府成立專案小組調查工業用水情形,因此研擬此自治條例。縣府地方稅務局於今天下五邀集縣內廠商,舉行政策說明會。
不過,對於縣府課徵水資源特別稅,許多廠商發出質疑聲浪。東碱公司總廠長林勇樂表示,宜蘭雨水多,卻要向企業課徵水資源稅,他覺得很莫名。他強調,部分大型企業選擇在宜蘭設廠,主因是宜蘭水資源豐富,且縣府引用的水費計算公式是否合用宜蘭?他強調,近來原物料上漲台幣升值,許多公司營運環境艱困苦撐,如今縣府又要課徵,恐增加廠商營運成本,他對縣府行為感到心痛,盼縣府三思。
台化公司龍德廠廠長宋培全也說,該公司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置抽水管及設備,但抽起來的水得經過處理才能使用,部分的用水要向水利會租用渠道、或是向水公司購買,若再加上縣府水資源特別稅,恐造成兩次付費的情形。他強調,經濟部水利署已擬定耗水費,縣府卻又訂定水資源特別稅,恐有重複課稅情形。
台塑冬山廠副廠長許原通對於縣府的徵收理由無法認同,他強調,宜蘭很多雨,每年逾4000公釐的雨量,卻要徵收水費,實在不合理,而宜蘭又率先開徵更不合理。
宜蘭縣工業會常務理事林文崢也說,宜蘭多雨每年有超過200天的降雨,水資源在宜蘭並非重大問題,如今縣府強調是為了維持水資源而開徵水資源特別稅,但廠商認為與事實不符。
他說,宜蘭率全國之先開徵水資源特別稅,但縣內多是中小型工業,開徵後不但提高成本負擔,也降低與其他縣市廠商的競爭力。他希望,縣府能檢討每噸水五塊錢的徵收費率,勿造成廠商沈重負擔,也建議縣府未來實施後,能給予廠商一年的緩衝期,讓廠商投資水資源回收設備,同時也要對節水有顯著成效的廠商給予適當的獎勵與補助。
「(課徵)抽取工業水特別稅,這是開先河、開先例!」台化公司資工師游禎德說,《水利法》中規定,水資源為天然資源,屬是國家所有,若由地方課徵,恐有疑慮,且宜蘭雨水豐沛卻要課徵水資源特別稅,是否合理?
他也引用經濟部水利署統計資料指出,台灣的水資源有81%並未善加利用,因極端氣候與水利設施不足而逕流入海,而台灣的工業用水,只佔1.75%、民生用水3.64%,農業則是3.8%。
他認為,若要永續發展,避免水資源、耗用資源,造成社會成本負擔,應該屬於特別公課或行政罰則,但宜蘭沒有水庫,工業用戶拿到水權後,凸顯政府水利設施不足,無法因應工業需求,若工業用戶合理合法使用水,應該鼓勵的,結果卻被稅法,「感覺像是懲罰條款」,主管機關應該斟酌。他也認為,抽取水資源特別稅恐影響宜蘭工商發展,造成競爭力下降,縣府應予以斟酌。
台灣區中小營造同業公會宜蘭辦事處處長陳長義也說,宜蘭地下水位相當豐富,但建設工程中,是因為便於施工才要抽水,並非故意,或將水拿做他用,是為了把工程做好,只是臨時性,如今縣府要課徵特別稅,是對建築業與民間增加不必要的施工成本與手續。他建議應該把建築業排除在外。
台泥蘇澳廠資深副理藍尚弘也說,縣府於2011年舉辦公聽會時他有參加,去年水利署也曾邀集廠商於龍德工業區舉行耗水費草案會議進行說明,當時中央表示只要課徵耗水費後地方就不會再另外課徵,如今中央、地方說法又不同調,而此特別稅屬行為使用稅,且針對針對工業用戶與建築業,根本「是一個懲罰稅」。
藍尚弘說,他工作20多年來,待過台泥和平廠、花蓮廠及蘇澳廠,長年都在研究水質,且每週都會抽水化驗,只要遇到枯水期時,水中含鹽類、電導度等都會變化,然而蘇澳的水質都沒有變化,他強調「宜蘭縣並沒有枯水期」的問題。
他也說,規費累進稅率,特別稅引用經濟部北部地區枯水期調查,與宜蘭地區又不同,宜蘭水量豐沛,與北部其他地方全都納入,認為縣府說法「太過牽強」。
「如果企業用水不用付成本的話,經濟部水利署就不會研擬耗水費辦法草案!」地方稅務局長劉富美強調,此議題不是現在才有,已經研商5年之久。她說,抽取的行為有地層下陷疑慮,與宜蘭地區雨水豐沛是兩回事。她表示,針對工業用水的考量是目前經統計後有62戶用水量最高,有些工廠製程中是耗能且具有污染性,其所排出的水若未經良好處理,恐對環境會有二次污染。她強調,自治條例最終精神是針對抽取地下水或地面水來做製程的工業用戶,能夠積極讓水有效率運用,無論節水或水循環利用做的更徹底,她強調,2011年提出時,相關業者早有相關準備,都已盡量節水,且根據統計,部分業者真正用水量可能不到申請量的十分之一。
劉富美強調,縣府依據《地方稅法通則》訂定徵收水資源特別稅,是針對抽取行為課稅,是行為稅,與規費收取不同,兩者並不衝突,縣府研擬的草案是以實際用水量、抽取量做為計算基礎。
她說,課徵費率標準,是依據經濟部水利署86年度水權費率標準表,再加計86年至106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22.75%)和水資源保育成本0.3元,計算出地下水每公噸5元、地面水則是1元,累進課徵,並非縣府憑空想像。
至於廠商提及能否給予緩衝期、或節水獎勵錯失與補助,及耗水費上路後水資源特別稅是否停徵,她說將收集各界意見後,預計於今年3、4月間議會召開臨時會時,送交議會討論做出最後決定。(林泊志/宜蘭報導)2018/01/29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