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高一第二冊L14都市規模與都市問題補充之十二

奮戰23年 《國土計畫法》終定案 四大重點整理
 
躺了20多年的《國土計畫法》,終於在今晚10點15分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將台灣土地分為國土保育地區、 海洋資源地區、 農業發展地區 、城鄉發展地區,未來若要變更分區使用,必須透過中央通盤檢討,農地變更成建地將更嚴謹,避免浮濫變更和土地徵收,防止下一個苗栗大埔案發生。

1993年行政院就已經擬出《國土計畫法》草案,4年後才送到立法院,但因牽涉到龐大的土地利益和各方政治勢力,始終未闖關成功,今年在民間壓力和立委邱文彥、林淑芬、田秋堇等強力推動下,終於在本屆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通過,即將卸任的國民黨邱文彥,在法案三讀後感性地說,眼見九二一、八八風災後同胞罹難、國土殘破,如今終於通過法案,未來可以安心回海洋大學任教了。
20多年來持續關注法案、大埔案律師,現為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立委候選人詹順貴則直說很高興,「希望通過法案後,大埔案不要再輕易出現」。他解釋,以往《區域計畫法》雖也有劃定分區,但制定時間久遠,且很容易就變更地目,政府設工業區、都市計畫等都找上農地,大埔案就是如此。
未來優良農地將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只能供給農業生產,生產力不佳的農地劃為第二類,未來若有需要,在滿足糧食安全的前提下,經過通盤檢討才會評估劃為城鄉發展地區。
目前城鄉發展區包括原先的都市計畫區,非都市計畫區裡的土地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等等,並且要擬定管理計畫,未來必須有新的城鄉發展需求,才能將生產力不佳的土地或其他用地評估變更為城鄉發展區。
綠黨則在臉書上指出,此法刪除地方政府可以隨時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的法源依據,往後地方政府除了透過通盤檢討之外,不得再任意假借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或個案開發為名吞噬良田農地。

地方不配合,中央可強制公告

除了嚴格限制變更分區,此法也將國土規劃層級更拉高到行政院,詹順貴直白地說,拉高層級可避免內政部、經建會胡搞,未來或許可透過行政院底下的永續會,更嚴謹討論台灣的國土劃分。
若地方政府不配合中央訂定的國土分區,中央有權可以強制變更,詹順貴說,雖然地方自治很重要,但有些地方政府將土地當成生財工具,不願意執行中央法令,因此有必要讓中央介入。

後續監督更重要

國土計畫法法施行後二年內,中央主管機關將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之後兩年,縣市機關也要一併公告地方國土計畫,並且在之後兩年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說,最慢六年後將完成全台灣的國土計畫分區。
詹順貴說,《國土計畫法》只是第一步,將持續關注更多配套子法,也呼籲民間團體仔細監督各地方政府的國土計畫。
同樣是最後一天任期的民進黨立委田秋堇也說,行政單位如何執行才是成敗關鍵,但很高興各黨派立委合作通過法案,「很高興最後一次站在立法院發言,是在國土計畫法通過後,這是開心、值得安慰的句點。」
尋求連任的民進黨林淑芬則說,希望國土保育、農業地區,將來不再以開發為由,被任意變更,台灣面對氣候變遷的考驗,應藉國土計畫因應調適。

《國土計畫法》重點

(1)將國土劃為四大分區

第二十條  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原則如下:
一、國土保育地區
二、海洋資源地區
三、農業發展地區
四、城鄉發展地區

以往台灣的土地劃分法規,分別散落在《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都市計畫法主要針對都市地區畫出十種分區,如住宅區、商業區等,區域計畫法則是針對非都市地區劃分,例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等等。
國土計畫法最重要的功能是統籌全台土地,通盤檢討台灣人口、糧食需求、發展建設等等,建立長久永續的土地管制。

(2)變更國土使用分區更嚴格

第十五條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訂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全國國土計畫每十年通盤檢討一次,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適時檢討變更之: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加強資源保育或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 
四、其屬全國國土計畫者,為擬訂、變更都會區域或特定區域之計畫內容。 
五、其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者,為配合全國國土計畫之指示事項。
以往台灣的土地分區依據,主要是《都市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劃設住宅區、工業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等等,工業區理論上不能在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但法規也允許在一些情況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例如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然而變更分區的情況太浮濫,引發許多爭議,例如近年苗栗大埔案,便是因苗栗縣政府擴大竹南「新訂都市計畫」,徵收農地,變更為建地,引起外界質疑和抗爭。
《國土計畫法》嚴格限制變更分區,原則上變更分區必須在通盤檢討時(地方政府每5年、中央每10年檢討一次),也就是說,地方政府不能隨意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必須在城鄉發展區不夠時透過通盤檢討才能變更其他分區。即使有重大公共建設要變更分區,也需要通盤檢討,降低苗栗大埔案再次發生的機率。

(3)地方不公告中央訂定的國土分區,中央有權直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土計畫經核定後,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未依規定公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為公告及公開展覽。
第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按國土計畫之指導,辦理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 
前項都市計畫之擬訂或變更,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各該擬定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擬定或變更。
雖然目前中央可就特定地方劃定特定區,但經常發生地方政府不願配合的情況,例如今年2月《海岸管理法》通過後,將台東6萬公頃土地列入「海岸地區範圍」,未來有些土地可能會被限制開發,引起台東縣政府強烈反彈。
未來若中央訂定了國土計畫或變更全國國土計畫,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不配合公告,中央可以強制公告。

(4)公民訴訟權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使用許可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
以往大多是環境相關的法規列入公民訴訟,最有名的案例是台東美麗灣度假村。美麗灣度假村尚未環評即動工,台東縣政府卻不作為,臺灣環保聯盟在2007年提起訴訟,2008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成為台灣第一個成功的公民訴訟,台東縣政府必須要求美麗灣立即停工。
《國土計畫法》納入公民訴訟權後,若有違規變更分區或違背此法者,主管機關卻不作為,讓人民蒙受損失,受害者可提起訴訟,被告機關必須支付訴訟費用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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