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黃靖庭:繼續侵害山林20年!亞泥展限,這4個單位都有過失
2017/11/13
亞泥新城山礦場,網友Munch提供。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持續超過30年,泰半的原耕作權人都已離世,抗爭運動也延續至第二代。今年10月中旬,因受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花蓮經歷了一場為期三天的超級豪大雨,累積雨量破千毫米。當下,筆者與居住在亞泥礦區正下方的富世族人聯繫,族人表示:「每天都活在恐懼中」,隨時擔心土石流、山崩的生活,外人難以想像。
1973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以詐欺手段,偽造族人的土地所有權拋棄同意書,聯合秀林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登記,占用族人土地,取得原保地的土地使用權。原本住在礦區山腰平台上玻士岸Ayu部落的50戶族人,不得不集體迫遷到山腳,無法再踏上向來賴以維生的耕地、獵場。每當颱風、豪雨或地震,被迫遷的族人只能膽戰心驚的乞求上帝別讓土石沖毀家園。
亞泥開採已經40年,期間從未進行環評,也沒有告知和經過族人同意。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又再次核准亞泥採礦權展限20年,海拔高度776公尺的新城山,未來將只剩下不到120公尺[1]!10月11日,監察院公布亞泥礦業權展限案(以下簡稱亞泥展限案)調查報告,再次凸顯該案中環境敏感區、行政裁量權、現行礦業法的不妥適,以及未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等問題。
亞泥礦區減區範圍圖。淺棕色範圍是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淺藍線條為土石流潛勢溪流、橘黃色為居民村落。吳其融製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礦務局「閉著眼睛」審亞泥?未評估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地質敏感區
亞泥新城山礦區有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曾於2012年蘇拉颱風期間發生土石流,造成當地富世橋阻塞、土石溢流出農路及下游建物遭受土石撞擊與掩埋。水保局於2016年12月14日發文告知亞泥此事,並副本給礦務局,亞泥卻未將這事件在申請展限的「開採構想及其圖說」中納入評估。
更離譜的是,礦權展限的主管機關──礦務局與經濟部,竟於知情的情況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未針對土石流潛勢溪流做現場調查與評估,就讓亞泥展限申請在短短3個月左右迅速通過!
此外,亞泥還有位於地質敏感區的疑慮。花蓮縣政府曾發文告知礦務局:「1.亞泥新城山礦區「似」位屬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2.是否位屬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需由申請人(亞泥)洽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或洽詢專業地質調查顧問公司進行確認。」
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然而,礦務局承辦人員卻只是「自行」在地調所網站查詢活動斷層,而未向地質法主管機關洽詢地質敏感狀態,最後逕自作出「採礦與礦權展限非屬《地質法》第8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無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的認定,即給予展限處分。
監察院提問:「為何未正式函詢地質調查所或請亞泥公司自行查詢?」礦務局承辦人員孫技士回應:「縣府說是地調所權責,地調所說是縣府權責,機關推來推去,我同仁幫忙上網查。」
▍簽切結書也沒用!權責劃分不清下的因循草率
文化資產保存方面,花蓮縣政府文化局曾函文告知礦務局,亞泥展限案的礦區範圍內涵蓋花蓮縣的縣定遺址「富世遺址」,依照《文資法》,不得辦理採礦。但經濟部與礦務局卻表示,亞泥公司已簽切結書,表明未來沒有向遺址方向開採的計畫,因此核准亞泥展限。
然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切結書僅具有民法的拘束力,有極大不確定性及行政裁量空間,行政機關只能督請亞泥遵守切結承諾。這樣的輕鬆過關,合理嗎?
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清楚揭露了上述一連串對環境敏感區位的認定過程,並將相關機關往來公文的內容與時間調出,可以明確看到:經濟部、礦務局、地調所與花蓮縣政府之間,權責劃分不清、互相推諉責任,於展限案核准過程,違反了《地質法》與《文資法》,以致亞泥展限案草率通過,確實有所疏失。
富世遺址(太魯閣遺址):單石。詹壹雯攝。
▍政府拖延行政程序,租地不用付錢?
該礦區有125公頃屬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是亞泥向花蓮縣政府承租的。除了前述的偽造文書外,依相關法規規定,原保地續租事宜由花蓮縣政府核定,並依《行政程序法》,處理期間為2個月。但從2009、2010年土地租約相繼到期後,亞泥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續租申請,遲至2015年才由縣長傅崐萁簽出「否准亞泥續租土地」的公文,處理期間超過5年,遠超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2個月。
但今年3月,花蓮縣政府態度180度大轉變,批准亞泥續租並收取租金。這漫長的6年期間,花蓮縣政府未調查相關妨害公益的情形,也未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亞泥返還土地,而是讓亞泥持續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大肆採礦。此舉不僅讓花蓮縣庫損失為數可觀之租金(2億2,117萬5,508元)收入所生孳息,更使族人長期流離失所!
▍礦業法的兩大問題,損害環境生態與族人權益
亞泥要採礦之前,依照《礦業法》需經過以下程序:
然而,監察院指出礦業法有幾個不妥之處:
1.霸王條款:駁回已設定礦業權的機關,必須補償礦業者的損失。
2003年《礦業法》修法時,增訂「設定礦業權後的礦區,如被劃設保護區而有被駁回礦業權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的損失」。此修法導致各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負擔補償之龐大費用,不願也不敢劃設禁止採礦之區域。
以位於宜蘭大白山的萬達鑛業礦場為例,礦區距《文資法》列管的珍稀物種「台灣水青岡」植群僅50公尺。但因為此霸王條款,主管機關林務局遲遲未依法公告保護區範圍。在業者執意開發下,主管機關要承受背負龐大賠償金額的壓力,對於台灣環境生態保育及礦脈蘊藏量之管控,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2.忽視原住民族權益:未明訂在進行礦業權設定、展限時,要實踐《原基法》第21條,徵得原住民族同意。
行政院於去年11月,委由張景森、林萬億兩位政委召開研商會議。原民會於會中清楚表示:礦權展限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立場,在進行利用前,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但這個提議卻被張景森政委以「原民會自成立以來,有哪些事項落實過原基法第21條?」駁回,最後作出此條只限於新礦權設定,「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的結論。
但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原基法》第21條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條文,且礦業權設定或展限,雖未進行到實質開發階段,但已有造成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遭受侵害的風險。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公益原則」,礦權展限時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
當地居民與環團在新城亞泥拉起在「自己土地流離失所」。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監察院彈劾不了四大行政機關,族人持續活在恐懼中
監察院調查報告清楚指出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與花蓮縣政府於亞泥展限案上皆有違失,以及礦業法急需修法的事實。然而,52頁共3萬多字的報告只點出問題,卻彈劾不了讓族人持續活在恐懼中的怠惰官員,也改變不了亞泥展限已核准未來20年持續挖礦的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此須有更積極的作為。
(作者為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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