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第二冊聚落補充資料~臺灣行政區劃

2018年7月1日,行政院宣布臺灣省政府去任務化,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臺灣省政府實質上解散。目前臺灣省劃分為11個及3個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原住民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註:東沙群島南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高雄市旗津區中興里代管。

臺灣現行行政區劃
No.
名稱
下轄區域
政府所在
面積km²
人口
陸域
海域[2]
1
12
271.7997
0
2,642,877
2
29
2052.5667
2966.7265
4,020,572
3
13
1220.9540
1,130.2383
2,250,954
4
29
2214.8968
1,663.7394
2,815,704
5
37
2191.6531
2,592.7310
1,880,216
6
38
2951.8524
2,726.8354
2,774,571
7
7
132.7589
3,585.4177
368,932
8
3
104.1526
387.5623
449,113
9
2
60.0256
0
267,653
10
139
1427.5369
333.9971
564,296
11
2511
1820.3149
1,741.4762
545,433
12
2618
1074.3960
3,313.6481
1,272,449
13
148
4106.4360
0
493,984
14
1514
1290.8326
1,220.4274
680,963
15
2214
1903.6367
336.1701
502,718
16
1329
2775.6003
5,771.4292
818,493
17
138
2143.6251
2,145.3078
454,161
18
1210
4628.5714
2,790.9131
326,247
19
1213
3515.2526
11,274.6894
216,633
20
15
126.8641
7,936.0015
105,147


縣市

與縣同級,舊法規中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以下設,里之下設有
  • 目前臺灣有11個縣、三個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宜蘭縣
新竹縣
苗栗縣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屏東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註:釣魚臺列嶼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龜山島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龜山里

鄉鎮市區為六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其中山地鄉縣轄市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則為直轄市之下由山地鄉改制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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