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孫文臨報導2021年01月12
環保署規劃修改《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並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簡稱氣候法),預計3月公布修正,近期陸續與各部會舉行研商會議。由於修法涉及碳費、碳交易、調適專章等諸多面向,條文由34條翻倍到62條,各部會都提出不少意見。
針對碳交易,環保署原規畫參考國際趨勢,由金融專業機構辦理。但金管會代表則說,碳排額度跟有價證券性質不同,應回到環保署管轄,雙方各持己見。
環保署擬由證交所處理碳交易事務 金管會代表多次發言反對
為降低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減緩氣候變遷造成的衝擊,聯合國《京都議定書》提出了「碳交易」規範,2005年在歐盟上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是目前國際上最大、最成熟的碳交易市場,也使歐盟2020年碳排較2005年降20%以上。
碳交易制度需由政府核配企業的碳排上限與減碳義務,若企業碳排低於核配限值,可將排碳額度賣給其他減碳不足的業者,讓減碳產生利潤,並增加企業排碳成本內部化,以經濟誘因促使業者減碳,達到實質減排。目前中國、美國、英國和澳洲等國也陸續啟動碳交易制度。
為接軌國際減碳趨勢,現行《溫管法》已列入碳交易,但由於碳交易制度涉及碳定價、排放限值核配、減碳路徑等議題,因此相關子法並未上路。此次修法環保署將《溫管法》升級為《氣候法》,而草案第27條「事業得移轉或交易其減量額度或核配額度」的額度交易有關事宜,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經營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業務之金融專業機構」辦理。
金管會證期局對此表示,該文字指定將碳交易的業務交由「證交所」,但證交所是《證券交易法》規範做有價證券的集中交易市場的特許機關,「碳排放額度明顯不屬於有價證券,跟現行的金融商品截然不同。」他認為,證交所的專業領域也與碳排業務格格不入,也違反證交所設立的目的,因此該條文有修改必要。
金管會:碳交易應回歸環保署 環保署則稱是參考國際碳交易機制
金管會證期局代表認為,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額度的核配、減量的規劃,以及額度交易行為的監理,「要有整體性、延續性的管理,應該還是回歸到環保署的專業機構來做較為妥適,才不會造成權責不明。」他建議,環保署過去已委託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展碳權交易平台,櫃買中心也提供許多技術輔導的協助,由現有基礎去運作即可。
不過,環保署環管處則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跟國際接軌,參考歐盟作法,碳交易與一般金融商品一樣有即時交易需求,「國際上主要的排放交易市場都是由金融主管機關來合作,且金管會於2020年通過的綠色金融2.0,還是列管這個事情,由環保署主辦、金管會協助。」他說,後續會再跟金管會討論。
金管會仍重申,支持建立碳交易制度,但對於現行條文仍有意見,不該直接指定給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的「集中交易市場之金融管理機構」,而應該改為不指定、較開放的條文。他說,國際碳交易市場也不見得是金融單位主管,也有另外成立專業機構,如歐盟能源交易所、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不見得要綁在證交所或櫃買中心。
事實上,從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我國碳交易機制已討論10餘年,始終沒有正式實施,此次修法雖進一步完備碳交易機制,但相關子法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根據中央社報導,環保署環管處處長蔡玲儀就說,台灣市場小,額度流通有困難,產業也有疑慮。未來碳交易是否真的有相關子法,他語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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