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現行的行政區劃,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規定,劃分為1個臺灣省(但已「虛級化」)、5個直轄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其中臺灣省劃分為12個縣、3個市。
直轄市
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直接隸屬於行政院,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直轄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臺灣有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五直轄市。
縣
縣在1998年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區域聯合服務中心,或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管轄。縣以下分設有鄉、鎮、縣轄市。2007年地方制度法修正之後,增列縣人口達200萬人以上,在未升格為直轄市前,部分準用直轄市編制。過往的臺北縣在升格為直轄市(即今新北市)前,也曾準用有關規定。目前僅桃園縣達到標準,並奉准於2011年1月1日起適用該項規定,準用直轄市的縣行政區不做調整。目前臺灣省有12個縣
市
市與縣同級,舊法規中稱省轄市;精省前曾隸於省政府,現今則視業務,分受行政院各部會駐中部辦公室,或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管轄。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市以下分設區,區以下設里,里之下設有鄰。目前臺灣省有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等三市。
鄉鎮市區
鄉、鎮、縣轄市、區,是四種行政區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鄉、鎮、縣轄市為縣下之劃分,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自己的首長選舉、民意機關、自治財源等。法規規定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而對鄉鎮則未規定設立標準。區則為直轄市或市下之劃分,非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由所屬市長指派,不設民意機關。目前台灣共有368個鄉鎮市區;153鄉、41鎮、17縣轄市、157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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