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重點還包括推動農產品溯源制度,指使用國產原料,且於國內生產、加工、分裝,並將可追溯資料登錄在政府建置系統的農產品。未來經公告的特定農產品、或一定規模的農產品經營者,若沒有完成溯源登錄,或沒有依照公告標示者,可罰六千元至三萬元以下。
至於加工農產品,草案規定農民或農民團體都可申請做加工場,但指定要以國產溯源農產品、驗證農產品、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或其他經公告指定的農產品為原料。加工設施須限制在一定規模以下,並進行合法農產品的特定品項加工,才能申請登記為農產品初級加工場。
加工場具體規模或設置地點規範尚待提出執行辦法。農委會主委陳吉仲日前指出,將要求加工場超過五十五平方公尺就要申請建照,規模上限兩百平方公尺,且不限於在農地才可設加工場,如工業區的既有合法用地也可設置。
農委會表示,透過納管加工場,也可長期輔導農產品溯源及食品衛生安全。申請登記初期將以風險較低的農糧產品加工為先行辦理項目,後續再評估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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